粮油机械 袋式除尘器 国标GBT 25233-2010
GB/T 25233—2010
粮油机械袋式除尘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袋式除尘器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工作原理、分类、型号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捕集粮食、油料及其制品在搬运、加工等过程产生粉尘所使用的袋式除尘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 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T 12138袋式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GB/T 13306 标牌
GB/T 15605粉尘爆炸卸压指南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24854粮油机械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24857粮油机械板件、板型钢构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 25218粮油机械产品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HJ/T 325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袋式除尘器滤袋框架
HJ/T 32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袋式除尘器滤袋
JB/T 5915袋式除尘器用时序式脉冲喷吹电控仪
JB/T 5916袋式除尘器用电磁脉冲阀
JB/T 8471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袋式除尘器bag filter
利用由过滤介质制成的袋状或筒状过滤元件来捕集含尘气体中粉尘的除尘装置。
3.2
清灰 cleaning
利用各种方法去除过滤介质上所粘附的粉尘层,恢复过滤介质过滤能力的过程。
3.3
反吹 reverse blow
使用干净或净化后的气体沿与过滤状态相反的线路流过过滤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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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阻力 resistance
除尘器进口与出口处气流平均全压之差。
4工作原理
利用制成袋状或筒状的过滤介质对粉尘的捕集作用,使穿过过滤介质含尘气体中的粉尘与气体进 行分离。
注:为恢复并保持过滤介质的过滤能力,须利用各种方法以去除过滤介质上所粘附的粉尘层。
5分类
5. 1脉冲袋式除尘器
以压缩空气为清灰动力,利用脉冲喷吹机构在瞬间放出压缩空气,诱导数倍的二次空气高速射入滤 袋,使滤袋急剧鼓胀,依靠冲击振动和反向气流而清灰的袋式除尘器。
5. 1.1低压脉冲袋式除尘器
采用低阻阀(喷吹气源压强小于392 kPa)的脉冲袋式除尘器。
5. 1.2高压脉冲袋式除尘器
采用高阻阀(喷吹气源压强大于392 kPa)的脉冲袋式除尘器。
5.2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
以高压风机提供反吹气流,通过条口形或圆形喷嘴经回转运动依次经各个滤袋净气口进行反吹,使 滤袋变形抖动并穿透滤料而清灰的袋式除尘器。
5.3机械振动袋式除尘器
利用机械装置(含手动、电磁或气动等装置)使滤袋产生振动而清灰的袋式除尘器。有适合间隙工 作的非分室结构和适合连续工作的分室结构两种构造形式。
6型号及基本参数
6.1型号编制方法
按附录A执行。
6.2基本参数项目
基本参数项目包括型号规格、过滤面积、清灰方式、出灰方式、清灰气源的压力和流量要求、清灰机 构和出灰机构的电机功率和电源要求、电气控制装置的电源要求、滤袋性能和尺寸、设备阻力、漏风率、 除尘效率、外形尺寸、进出风口尺寸、出灰口尺寸。在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中应明确标明。
7技术要求
7.1_般要求
7. 1. 1产品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7. 1.2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等应附有合格证,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7. 1. 3板件板型钢构件应符合GB/T 24857的规定。
7. 1.4产品涂装应符合GB/T 25218的规定。
7. 1.5滤袋应符合HJ/T 327的规定。
7. 1. 6滤袋框架应符合HJ/T 325的规定。
7. 1.7电磁脉冲阀应符合JB/T 5916的规定。
7. 1.8脉冲喷吹电控仪应符合JB/T 5915的规定。
7. 1.9袋式除尘器安装与验收应符合JB/T84H的规定。有喷吹管的除尘器,喷孔所喷出的气流中心
GB/T 25233—2010
线应与滤袋中心一致,其偏差应不大于2 mm。
7.2工艺性能要求
7.2.1过滤风速在1. 0 m/tnin〜1. 5 m/min时,除尘器的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工艺性能要求
项目低压脉冲 袋式除尘器高压脉冲 袋式除尘器回转反吹 袋式除尘器机械振动 袋式除尘器
除尘效率/%>99. 5>99.0
设备阻力/Pa<1 400<1 200<1 400<1 500
漏风率/%<3.0<5.0
7.2.2除尘器与生产设备应同步运行。在正常工况下,其出口粉尘浓度应达到相应国家排放标准的 要求。
7.3安全要求
7.3.1安全警示标志按GBZ 158的规定执行。
7. 3. 2操作用钢直梯、钢斜梯、防护栏杆和钢平台按GB 4053.1〜GB 4053. 3的规定执行。
7. 3. 3脉冲喷吹类除尘器的受压容器、管道和阀门等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7. 3. 4用于可燃性粉尘的除尘器的粉尘爆炸卸压装置按GB/T 15605的规定执行。
7.4卫生要求
用于食品原料类物料除尘器的滤料以及与物料接触的零部件,如筒体、花孔板等应采用不锈钢,其 设计和制造按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8试验方法
8.1试验条件和要求
8. 1.1试验场地和样机的安装应满足性能试验各项测定需要。
8. 1.2样机的操作和测定工作,均应配备熟练人员。
8.1.3试验用仪器,仪表使用前均应校验合格。
8.2工艺性能试验
8.2.1除尘效率、设备阻力和漏风率的试验按GB/T 12138执行。
8.2.2除尘器出口粉尘浓度的检验按GB/T 16157执行。
8.3其他要求和参数的检测
7.1、7. 3和7. 4中有引用标准的按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检测;其他要求和参数采用常规方法或感 官检验。
9检验规则
9.1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9.2出厂检验
9.2.1出厂检验项目按7.1、7.3、7.4执行。
9.2. 2出厂产品应进行逐台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9.3型式检验
9.3.〗检验项目按第7章的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产品投产后,当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